年轻刑警放下了手机。
拿起了桌上的座机电话。
拨了支队长的号码。
凌晨十一点半,支队长被电话吵醒。
听完之后沉默了十秒。
“你确定?十七条都对得上?”
“我只核对了前六条,但六条全对。剩下的需要调卷宗原件来比。”
“谁发的举报邮件?”
“匿名。IP地址查了,是境外跳板,追不到。”
又沉默了五秒。
“我现在过来。你把卷宗从档案室调出来。”
“是。”
挂了电话。
半个小时后支队长到了。
两个人在值班室里花了三个小时,把十七条细节跟卷宗原件逐一比对。
结果:十七条全部吻合。
吻合度不是百分之八十、九十。
是百分之百。
连抛尸时间选在涨潮前四十分钟这种极其具体的、只有亲历者或者看过完整卷宗的人才可能知道的细节,电影里都还原了。
凌晨三点。
支队长靠在椅背上。
看着天花板。
沉默了一分钟。
然后说了一句话。
“这个编剧,要么看过我们的卷宗。”
“要么就是他自己干的。”
“不管是哪种,都得查。”
“而且要快。电影已经上映了,全国的观众都在看。等于把作案细节公开放映了。”
年轻刑警点了一下头。
“还有一个问题。”
“什么?”
“这个编剧白墨,一个月前刚赢了一场官司。”
“什么官司?”
“有人告他抄袭。说他的剧本是从一本网络小说里抄的。法院判白墨胜诉。判决书里写得很清楚:‘经审理认定,作品《第七号证人》系被告白墨独立创作,不构成对原告作品的侵权。’”
支队长愣了一下。
“你的意思是……”
“法院已经认定了这个剧本是白墨‘独立创作’的。是白墨自己的原创。不是从任何人那里抄来的。”
“也就是说,剧本里的每一个细节,包括那十七条跟未侦破案件完全吻合的细节,在法律上都被认定为是白墨本人的‘原创脑洞’。”
“是白墨自己想出来的。”
“不是任何人告诉他的。”
“不是从任何渠道获取的。”
“是他自己知道的。”
支队长的瞳孔收缩了一下。
这个逻辑链条的杀伤力在这一秒钟之内完整地呈现了出来。
如果白墨说“我是抄的”,那这些细节的来源就是那个原作者,跟白墨没有直接关系。顶多是个侵权,了不起赔钱道歉。
但白墨已经在法庭上、在全网的通告里、在所有的采访中、在最高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里,反反复复地、不遗余力地、用尽了一切手段地证明了一件事:
这个剧本是我白墨百分之百的原创。
每一个字都是我自己想的。
每一个细节都是我自己构思的。
没有从任何人那里抄来。
没有从任何地方获取。
完全出自我一个人的大脑。
好。
法律信了。
法院判了。
全网认了。
那么问题来了。
一个“完全出自你一个人大脑”的原创作品里,为什么会包含十七处跟一个十年前未侦破的连环碎尸案完全吻合的、从未公开的内部细节?
你没抄。
没人告诉你。
没有从任何渠道获取。
那你怎么知道的?
只有两种可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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